行政程序法第 96、98、99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倘未依第 96 條第 1 項第 6款規定記載者,該法明定未告知之法律效果,又該項所定書面行 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中,僅就第 2 款於第 97 條明定得不記明理由情形, 就第 6 款事項則未規定何類型行政處分得不予記載,故專利及商標註冊 申請案之核准處分,其應記載事項仍應依本法第 96 條第 1項第 6 款 規定辦理
行政罰法第 44 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 時,如援引行政罰法第 8 條及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減輕處罰時,本應 視具體個案情形依法敘明受處罰者如何不知法規及符合行政罰法第 8 條 但書所定得予減輕或免除處罰事由及認定依據,以確保理由完備,且於違 反各類行政罰案件均有其適用
如將職業工會、漁會被保險人積欠之勞工保險費,移送行政執行,依行政 執行法第 1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96、97、100、110 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關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個人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如認勞工保險局之公法 上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移送機關仍得受領義務所之給付,且無 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虞,因此,個案消滅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有無中斷事 由等係屬事實認定,建請主管機關本諸職權自行審酌之
關於電臺籌設申請之審議准駁,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七條第五款不記 明理由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