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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97 條
1.
發文日期:107.09.19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6、98、99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倘未依第 9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記載者,該法明定未告知之法律效果,又該項所定書面行
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中,僅就第 2  款於第 97 條明定得不記明理由情形,
就第 6  款事項則未規定何類型行政處分得不予記載,故專利及商標註冊
申請案之核准處分,其應記載事項仍應依本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6  款
規定辦理
2.
發文日期:107.01.24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44 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
時,如援引行政罰法第 8  條及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減輕處罰時,本應
視具體個案情形依法敘明受處罰者如何不知法規及符合行政罰法第 8  條
但書所定得予減輕或免除處罰事由及認定依據,以確保理由完備,且於違
反各類行政罰案件均有其適用
3.
發文日期:100.04.29
要  旨:
如將職業工會、漁會被保險人積欠之勞工保險費,移送行政執行,依行政
執行法第 1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96、97、100、110 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4.
發文日期:099.02.02
要  旨:
關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個人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如認勞工保險局之公法
上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移送機關仍得受領義務所之給付,且無
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虞,因此,個案消滅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有無中斷事
由等係屬事實認定,建請主管機關本諸職權自行審酌之
5.
發文日期:090.05.14
要  旨:
關於電臺籌設申請之審議准駁,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七條第五款不記
明理由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