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第 28 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行政程序法第 34、 36 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例規定之裁處權時效,應自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 罪確定時起算,與主管機關何時知悉該情事無關;又各級法院及分院裁判 書均為公開資訊,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發動裁處程序,並職權調查事實及 證據,故主管機關主觀上未知悉相關判決確定結果情形,並非行政罰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定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情事
參照大學法第 9 條及相關實務見解,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與大 學共同組成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辦理校長遴聘事項,係本於法律授與 職權為之,應屬公權力之行使,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