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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23 條
1.
發文日期:105.03.30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3 條旨在保障得參加程序之人權利,同法第 140  條第 1
項規定,以權利受侵害第三人之同意成為行政契約生效特別要件,而教師
工會與雇主依工會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就會務假所為「約定」,是否
屬行政契約而有前述規定適用,宜由主管機關綜合考量後本於職權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