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對公益有必要」,應由保有 資訊機關就公開與不公開衡量判斷;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但 書第 4 款「為增進公共利益」,依實務見解指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分享 利益,宜依具體個案認定
關於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等相關法規所訂定之法規,應以「令」或「函」之方式 (修正) 發布疑 義
修正「高雄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任務編組設置自治條例」,事涉行政程序 法第一百六十條之適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