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就「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擬以簽訂另一新的消滅原差額地價繳納 義務之分期償付行政契約,以代替差額地價之清償,其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應否重行起算部分」、「平均地權條例第 60-2 條分配結果公告時起算差 額地價之請求權時效疑義部分」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