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日期:108.03.28
要 旨: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負擔」之附款,係指附加於授
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而「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則係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或斟酌情事變遷之可能,於作成行政處分
時預先保留未來廢止行政處分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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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日期:106.10.13
要 旨: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轉換,乃指將違法行政處分
轉變為另一合法行政處分而言,又轉換之法理基礎,在於使違法行政處分
所包含之合法部分,繼續維持效力,以確保行政處分合法部分實效與安定
,避免行政處分遭受撤銷而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必須另作成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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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日期:100.11.15
要 旨:行政程序法第 111、117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如違反實質上合法,原
則上構成得撤銷原因,未撤銷前處分仍屬有效,例外在法定情形下始構成
自始無效,又違反形式上合法,亦以構成得撤銷理由為原則,無效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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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日期:100.03.01
要 旨:有關辦理嘉南三縣市漁民取得海埔新生地所有權事宜,所詢作業要點並非
法律位階,似亦無法律授權訂定,如擬單獨作為使申請人取得土地所有權
之行政處分依據,容有疑義。又涉及國有財產管理與處分,是否另訂法規
,俾供該管縣、市政府遵循,宜洽商國有財產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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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日期:099.08.10
要 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係以行政機關名義製作,載有被通知
人為受處罰對象、應處罰鍰金額、繳納方式等內容,且送達被通知人,故
其性質上屬行政處分要無疑義,惟其錯誤瑕疵及效力,宜由原處分機關參
照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本諸職權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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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日期:08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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