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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15 條
1.
發文日期:108.03.2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負擔」之附款,係指附加於授
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而「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則係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或斟酌情事變遷之可能,於作成行政處分
時預先保留未來廢止行政處分之可能性
2.
發文日期:100.11.15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117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如違反實質上合法,原
則上構成得撤銷原因,未撤銷前處分仍屬有效,例外在法定情形下始構成
自始無效,又違反形式上合法,亦以構成得撤銷理由為原則,無效為例外
3.
發文日期:100.03.01
要  旨:
有關辦理嘉南三縣市漁民取得海埔新生地所有權事宜,所詢作業要點並非
法律位階,似亦無法律授權訂定,如擬單獨作為使申請人取得土地所有權
之行政處分依據,容有疑義。又涉及國有財產管理與處分,是否另訂法規
,俾供該管縣、市政府遵循,宜洽商國有財產之主管機關
4.
發文日期:099.08.10
要  旨: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係以行政機關名義製作,載有被通知
人為受處罰對象、應處罰鍰金額、繳納方式等內容,且送達被通知人,故
其性質上屬行政處分要無疑義,惟其錯誤瑕疵及效力,宜由原處分機關參
照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本諸職權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