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案件行政調查程序中,有因違反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法所定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裁處,而給予申報人陳述意見機會時,然其 在監服刑難以配合,其相關處理方式說明
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1 條等規定,各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就有 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查核。所稱「個案 查核」,包括陳情或檢舉人以書面或言詞敘明申報人姓名且指明情事等申 報不實或貪瀆嫌疑
為落實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目的及維護當事人權益,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法定 應遵守事項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應注意之辦理方式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執行疑義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