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如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176 條之 1 作證義務,並經由法院科處罰鍰 。試問,關於此類刑事罰鍰屬於何種法律性質?又應如何認定其行刑權時 效?
當事人欠繳罰鍰移送行政執行,執行程序進行中當事人受破產宣告,其後 破產程序終結,罰鍰部分未獲清償。但在事後執行分署以該罰鍰債權繼續 對當事人執行,當事人可否以罰鍰債權已因破產程序終結發生請求權消滅 之法律效果,不得繼續執行而聲明異議,則此該聲明異議有無理由?
民事執行與行政執行併案執行時,於進行各該執行程序時,關於執行命令 、拍賣通知、實施分配函(含分配表)等重要文件,受併機關應否副知併 案機關?於執行終結時,應否將終結情形通知併案機關?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十八條、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三 百十五條規定: (一) 科處證人罰鍰。 (二) 命沒入具保人在偵查、審理 中已繳納之保證金。 (三) 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 繳納者,強制執行。 (四) 命被告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並負擔其費 用。則裁定確定後,其執行有無時效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