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前次移送行政執行之擔保書,其擔保 效力及於以執行憑證再移送行政執行之行政執行事件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稅捐稽徵法第 23、24 條等規定參照,法務部 101 .06.22 法令字第 10103104950 號釋令對於稅捐案件,如經分署執行, 移送機關未能全額受償,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者,亦應有所適用,即稅捐 案件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徵收期間(執行期間)效果,亦不生 執行程序終結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