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稅捐稽徵法第 23、24 條等規定參照,法務部 101 .06.22 法令字第 10103104950 號釋令對於稅捐案件,如經分署執行, 移送機關未能全額受償,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者,亦應有所適用,即稅捐 案件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徵收期間(執行期間)效果,亦不生 執行程序終結效果
義務人雖經執行機關管收,惟其妻即異議人既仍繼續經營饅頭批發兼零售 生意,且店內尚有五名員工在場製作、包裝,應可認所經營之饅頭店仍有 相當營業收入,則異議人及其子女之生計,於客觀上應無難以維持之情形 ,顯無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 虞者」情事。
公告法務部排除電子簽章法有關「書面」、「文書」或「簽章或蓋章」適 用之法規及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