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被繼承人死亡前之贈與,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故移送機關以繼承人為代繳
義務人發單課徵贈與稅後移送執行,然繼承人有將被繼承人之遺產故意隱
匿或處分情形,經執行分署調查後,命其報告被繼承人遺產狀況,惟經合
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故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 24 條第 5 款
、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6 款之規定,函請移民署對繼承
人為限制出境處分。惟繼承人主張其僅須於被繼承人遺有財產之範圍內,
負代為繳納之義務即可,故依法不得對其限制出境,並以此向執行分署聲
明異議,試問,此一異議是否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