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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第 12 條
1.
發文日期:102.02.08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稅捐稽徵法第 23、24 條等規定參照,法務部 101
.06.22  法令字第 10103104950  號釋令對於稅捐案件,如經分署執行,
移送機關未能全額受償,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者,亦應有所適用,即稅捐
案件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徵收期間(執行期間)效果,亦不生
執行程序終結效果
2.
發文日期:091.11.25
要  旨:
有關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書左上角告示文句增加「或執行員」字句而使執
行員得單獨用印,依法尚無依據,各行政執行處之書記官與執行員應合股
辦案
3.
發文日期:091.04.08
要  旨:
有關行政執行官工作績效評比表評比項目之計分方式,應依新修正之計分
標準為準
4.
發文日期:090.08.08
要  旨:
行政執行官之工作績效評比項目應包括督導各股業務執行成果、聲明異議
意見書之制作及專案之調查詳盡程度,並作為年終考績、獎懲及升遷之依
據
5.
發文日期:090.02.26
要  旨:
有關行政執行法施行前移送機關已核准分期繳納執行之案件,於行政執行
法施行後,應受執行期間規定之限制
6.
發文日期:090.02.05
要  旨:
行政執行處之分案應以依序輪分為原則,並得將特定地域之案件,由專辦
該地域之執行書記官一人或數人辦理,並定期輪調
7.
發文日期:090.01.08
要  旨:
執行人員辦理設有行政執行官辦公室之行政執行業務,應採案件集中方式
排定行程前往辦理,並得利用宿所及申報差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