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之通姦罪,通姦人與相姦人生下子女,當欠缺其他積 極證據之情況下,可否強制採取通姦人、相姦人及子女之唾液、毛髮等物 ,鑑定比對其 DNA 以證實通姦、相姦行為之存在?
某甲前往超級市場購物,竟將低價貨品取出後,另將高價之貨品放入低價 貨品之包裝盒內,據以持向櫃檯結帳,櫃檯收銀員不察亦以低價貨品之價 格收帳,待某甲走出大門時,為超市安全管理員發現,報警查獲,某甲之 行為該當何罪?
甲賊逾越安全設備侵入乙婦住宅行竊,取得金飾財物,乙婦發現之,懼而 進入臥室裝睡。其後誤認甲賊已離去,乃起床欲報警,為甲賊瞥見,乙婦 懼,復退回房內,驚呼『救命』、『小偷』。甲賊即持刀及電線對乙婦欲 予綑綁,經乙婦反抗掙扎,甲賊始行離去。問甲賊所犯是否屬刑法第三百 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或犯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竊盜罪外另犯三 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