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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5)法檢(二)字第 013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22 日
座談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前往超級市場購物,竟將低價貨品取出後,另將高價之貨品放入低價
貨品之包裝盒內,據以持向櫃檯結帳,櫃檯收銀員不察亦以低價貨品之價
格收帳,待某甲走出大門時,為超市安全管理員發現,報警查獲,某甲之
行為該當何罪?
法律問題:某甲前往超級市場購物,竟將低價貨品取出後,另將高價之貨品放入低價
          貨品之包裝盒內,據以持向櫃檯結帳,櫃檯收銀員不察亦以低價貨品之價
          格收帳,待某甲走出大門時,為超市安全管理員發現,報警查獲,某甲之
          行為該當何罪?
討論意見:子說:應成立詐欺取財罪。
                某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高價之貨品置放於低價貨品盒內,
                混充購買低價貨品,致使櫃檯收銀員誤以為其所購之貨品係屬低價
                品,而僅依低價品之價格結帳;某甲因而詐取該二項貨品之差價,
                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丑說:應成立竊盜罪。
                某甲將高價之貨品藏置於低價貨品盒內,據以持向櫃檯結帳,乃係
                趁收銀員之不知,遂其竊取該高價貨品之目的;至其雖有給付低價
                貨之貨價,惟此乃是其欲達成竊取目的之一種手段,故應成立刑法
                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
初步結論:採子說。
審查意見:採子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
          某甲將高價之貨品置放於低價品盒內,混充購買低價品,因只就其差額得
          利,應成立刑法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題示某甲之行為,係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消極的減少該二項貨品差價的
          支出,使自己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某甲之行為應該當刑法第三百三十
          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320、329 條 (83.01.28)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