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司法警察官某甲,其所屬刑事警察,於某日某期六合彩開獎前夕,查獲提
供賭博場所聚賭抽頭嫌犯成年人某乙暨賭徒數人,並在其住宅,查得當期
簽單簿二冊,認某乙為現行犯予以逮捕,帶回辦公室訊問經乙自白主持當
期六合彩賭博不諱後,發覺應扣押之簽單簿二冊失落,遍尋不得,承辦人
員不知究應移送地檢處偵辦,抑應先將某乙釋放,乃以書面將情向上級報
告,某甲在報告上批示:「一、移送地檢處偵辦。二、簽單簿遺失追究責
任議處。」因其時已值深夜十一時許,移送人犯有所不便,適有某乙之親
戚某丙在場,商請暫讓某乙回家睡覺,某甲思慮後認無逃亡之虞,首肯某
丙之請,責彼帶某乙返家,並令須於翌晨八時前攜回,至翌晨八時某丙果
將某乙帶返該警察機關後,全案移送地檢處偵辦。某乙經檢察官訊問後准
予具保釋回。問某甲是否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縱放人犯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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