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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7 條
1.
發文日期:076.01.00
要  旨:
甲非執業律師,向他人租借律師執照掛牌經營律師業務,而且收費低廉,
則甲係犯何罪?
2.
發文日期:075.07.00
要  旨:
某甲以代書為業,某日參考報載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名單,逐戶寄
傳單供一百份,載明可代撰自首狀以減輕票據法刑責。後向登門之顧客某
乙等人,每代撰乙份自首狀、上訴狀或聲請易科罰金、分期繳納罰金狀紙
收費新臺幣五百元。但未撰寫票據案件以外有對立當事人之告訴狀。問某
甲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項之罪名?
3.
發文日期:075.00.00
要  旨:
甲非律師。向乙租借律師執照掛牌以律師名義經營地下律師業務,收費低
廉,甲之行為構成何種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