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非執業律師,向他人租借律師執照掛牌經營律師業務,而且收費低廉, 則甲係犯何罪?
某甲以代書為業,某日參考報載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名單,逐戶寄 傳單供一百份,載明可代撰自首狀以減輕票據法刑責。後向登門之顧客某 乙等人,每代撰乙份自首狀、上訴狀或聲請易科罰金、分期繳納罰金狀紙 收費新臺幣五百元。但未撰寫票據案件以外有對立當事人之告訴狀。問某 甲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項之罪名?
甲非律師。向乙租借律師執照掛牌以律師名義經營地下律師業務,收費低 廉,甲之行為構成何種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