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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6)檢(二)字第 194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5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花蓮高分檢七十五年度轄區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非律師。向乙租借律師執照掛牌以律師名義經營地下律師業務,收費低
廉,甲之行為構成何種罪責。
法律問題:甲非律師。向乙租借律師執照掛牌以律師名義經營地下律師業務,收費低
        廉,甲之行為構成何種罪責。
討論意見:甲說: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包攬訴訟罪。
            甲經營地下律師業務,並有證人證述其收費低廉,足見被告所為尚
            未造成他人財產上損害,難以詐欺罪相繩,應係構成包攬訴訟罪。
        乙說:甲之行為不構成罪責。
            委辦案件之當事人既均證述收費低廉,甲又確為給付,被告所為即
            未造成他人財產上損害,難以詐欺罪相繩,甲又未有承包招攬之行
            為,應認右開行為不為罪。
        丙說: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
            (一)甲非律師,向他人詐騙其具此身分,使人信賴其具律師資格
                  及能力,因而託辦訴訟,交付費用,客觀上即具有財產上之
                  損害,主觀上當事人是否認為收費低廉應在所不論。
            (二)觀乎司法院三○二五號解釋,律師為人辦理訴訟案件,施用
                  詐術,收受酬金超過律師公會章程所定即構成詐欺罪,亦不
                  以託辦案件之當事人主觀上認為相當甚至低廉即認要件不備
                      。
        討論結果:採丙說。
審查意見:擬同意討論結果,採丙說。
座談會研究結果:原則同意採丙說,但須考慮其是否有常業犯之適用。
臺高檢研究意見:甲如對外表示收費低廉,則成立包攬訴訟罪。如進而向委託人自稱
            其係乙律師另人,雙方如未訂立委任契約,則另成立常業詐欺罪;
            雙方如訂立委任契約,則本成立常業詐欺罪、偽造私文書罪,二者
            有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處斷。但乙律師如有授權甲與委託人訂立委
            任契約,則不涉及偽造文書之問題。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研究意見,但應增補『又如甲僅收
                  費較他人低廉,而未對外作任何表示,則其中之包攬訴訟罪
                  ,應無成立之可言』第語(參見本司法(76)檢(二)字
                  第一四九一號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