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組織無財產可供執行,移送機關請求對合夥人之財產為執行,如其人 聲明異議否認為合夥人,該異議有無理由?
對於行政處分未列明之合夥人,執行機關得否未經移案機關請求逕予執行 ?若該合夥人主張其於欠稅年度已非合夥人,執行機關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