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業者提供使用者透過電子郵件信箱接收傳真,此種服務不必透過傳統 方式侷限在固定處所接收傳真。而電信服務公司在傳送該等資料之際,均 會在其伺服器主機中留存相關內容檔案。試問,針對該等電信服務公司儲 存之傳真內容,是否需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之方式取得,作為本案證 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