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犯二罪,不得數罪併罰,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並執行。前案經減刑 後,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日前屆滿,則接續執行之後案 ,其減刑之指揮書應如何起算?
被告某甲七十五年間犯槍砲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尚未執行 於七十七年五月三日裁定減為徒刑四月確定,前羈押四月 (自七十五年七 月五日至七十五年十一月五日) 七十七年五月四日移送執行以羈押日數折 刑期滿,嗣於八十一年二月間再犯吸食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應 否依累犯更定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