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6:54

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1 條
1.
發文日期:107.04.23
要  旨:
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罪數次,高等法院判決其所犯該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交付賄賂罪有期徒刑二月,褫奪公權一年(前案);所犯同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四月,褫奪公權二年(後案),應執
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三年,並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公庫支付八十
萬元,褫奪公權二年。檢察官全部上訴,最高法院判決前案部分上訴駁回
確定,後案則撤銷發回高等法院審理中,而最高法院判決理由未說明高等
法院原判決有關定執行刑及緩刑之效力。試問執行檢察官就已確定之前案
如何執行?
2.
發文日期:100.05.13
要  旨:
在大陸地區犯罪的中華民國人民,係屬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領域外犯罪
?
3.
發文日期:087.01.14
要  旨:
某A向公務員B關說,希B違背其職務上某特定案件之行為,惟未言及將
予賄賂,B應允後並告知A已事成,A即赴B住處行賄相當價值之財物,
B收下後認為不妥,乃於翌日向機關政風單位提報受賄之事,問A、B應
各論何罪?
4.
發文日期:075.06.00
要  旨:
某甲承包某機關工程,依約分數期領款,某乙為該機關公務員,職司監工
,於某甲於該工程第一期撥款時,明知工程有偷工減料,而於報表為不實
記載稱依約施工,致將款發與,設某乙有圖利某甲之意,除觸犯公務上登
載不實罪外,是否另觸犯圖利他人罪嫌?
5.
發文日期:070.00.00
要  旨:
甲公營銀行與乙產物保險公司訂立疏忽保險契約及信用保險契約,其要保
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均為甲銀行,前者之保險費由銀行行員負擔各半,
承保範圍為因員工疏忽致銀行所致之損失,後者依行政院令保險費均由行
員全部負擔,承保範圍限於因員工詐欺或不誠實已構成犯罪行為所致之損
失,丙係甲銀行之助理員,侵占公款二百萬元,案發後,丙自行歸還一百
六十萬元,餘款甲銀行向乙公司根據信用保險契約索賠,獲得乙公司賠償
四十萬元,則法院是否仍應向丙追繳其貪污所得之四十萬元?如應追繳,
應發還何機關或逕予沒收。
6.
發文日期:069.04.00
要  旨:
甲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某乙,所得財
物由某乙取得。某甲應成立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之罪(某
乙不成立共犯等犯罪),是否應依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宣告追繳沒
收或發還被害人,如係肯定,檢察官得向某乙執行追繳,抑僅得視為對某
甲無法追繳,而向某甲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