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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0 條
1.
發文日期:109.02.11
要  旨:
檢察官於偵查中查扣非法吸收存款等犯罪所得,嗣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惟扣案之犯罪所得未經法院宣告沒收,法院並認為應「由執行檢察官依民
事強制執行方式處理為宜」,試問扣案犯罪所得應如何處理?
2.
發文日期:101.04.13
要  旨:
行為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收受賄賂罪,檢察官於偵查中依事證計算其所收受賄賂之金錢達 1  億元
,依同條例第 10 條第 4  項扣押、凍結其薪資帳戶以供追繳。行為人於
起訴後對於該處分有所不服,應循何程序救濟?檢察官可否變動扣押、凍
結帳戶之範圍或數額?
3.
發文日期:094.06.28
要  旨:
被告甲、乙因貪污罪經法院判決二人「共同所得之財物一千二百三十萬零
八百六十四元應予連帶追繳發還中油公司,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
其財產抵償之」,如何執行?
4.
發文日期:075.06.00
要  旨:
某甲承包某機關工程,依約分數期領款,某乙為該機關公務員,職司監工
,於某甲於該工程第一期撥款時,明知工程有偷工減料,而於報表為不實
記載稱依約施工,致將款發與,設某乙有圖利某甲之意,除觸犯公務上登
載不實罪外,是否另觸犯圖利他人罪嫌?
5.
發文日期:070.00.00
要  旨:
甲公營銀行與乙產物保險公司訂立疏忽保險契約及信用保險契約,其要保
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均為甲銀行,前者之保險費由銀行行員負擔各半,
承保範圍為因員工疏忽致銀行所致之損失,後者依行政院令保險費均由行
員全部負擔,承保範圍限於因員工詐欺或不誠實已構成犯罪行為所致之損
失,丙係甲銀行之助理員,侵占公款二百萬元,案發後,丙自行歸還一百
六十萬元,餘款甲銀行向乙公司根據信用保險契約索賠,獲得乙公司賠償
四十萬元,則法院是否仍應向丙追繳其貪污所得之四十萬元?如應追繳,
應發還何機關或逕予沒收。
6.
發文日期:069.04.00
要  旨:
甲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某乙,所得財
物由某乙取得。某甲應成立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之罪(某
乙不成立共犯等犯罪),是否應依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宣告追繳沒
收或發還被害人,如係肯定,檢察官得向某乙執行追繳,抑僅得視為對某
甲無法追繳,而向某甲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