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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9-1 條
1.
發文日期:110.01.27
要  旨:
行為人自 105  年 7  月起至 11 月間因四宗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 2  月(106 年 2  月 2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3 月、5 月及
4 月確定;另 106  年 3  月起至 6  月間因三宗藥事法案件,分別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 3  月、3 月(判處 2  次)、5 月確定。其中竊盜案件
因符合數罪併罰,經法院裁定合併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9  月(扣除一案易
科罰金執行部分,尚應執行 7  月);藥事法案件亦因符合數罪併罰,經
法院裁定合併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11 月,嗣於 106  年 6  月 25 日行為
人因通緝到案開始執行,刑期自 106  年 6  月 25 日起算,至 107  年
1 月 24 日(竊盜案件定刑指揮書),並自 107  年 1  月 25 日起接續
執行,至 107  年 12 月 24 日執行完畢(藥事法案件定刑指揮書);前
開竊盜、藥事法等執行案件,再於 107  年 9  月 20 日(因縮刑保護管
束應於 107  年 12 月 20 日期滿)假釋出監。行為人嗣後另有詐欺案件
,經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  月,於 108  年 5  月 14 日確定,與前
開接續執行之竊盜等案符合數罪併罰,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1  年確定
;試問應否函請監獄重核假釋?
2.
發文日期:110.01.14
要  旨:
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期間,依照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
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自檢察官許可之日起算
,至受監控人保護管束期滿日為止,然於數罪併罰或接續合併執行其他非
性侵害案件時,其監控期間逾越性侵害犯罪之主文宣告刑是否合理?舉例
而言,行為人因犯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3
年確定,又判決確定前又犯竊盜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1  年 2  月確
定,聲請法院定執行刑有期徒刑 4  年確定;或行為人因犯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3  年確定,又判決確定後又犯竊盜
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1  年確定,兩案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 4
年。行為人於 105  年 1  月 1  日入監執行,執行逾二分之一,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獄,地檢署觀護人因行為人係犯妨害性
自主之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0 條第 3  項第 7  款規定,對於付
保護管束期間之加害人,報請檢察官許可,對其實施科技設備監控。而科
技設備監控期滿為 108  年 12 月 31 日或 107  年 12 月 31 日?
3.
發文日期:109.02.12
要  旨:
行為人犯下三起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因不符合數罪
併罰,經通緝到案後,接續執行,分別自 101  年 8  月 21 日、102 年
6 月 21 日、103 年 2  月 21 日起算,至 103  年 12 月 20 日執行完
畢;而行為人就前開案件,再於 103  年 4  月 3  日假釋出監。惟其嗣
後於另有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與前開接續執行之最後一起
竊盜案符合數罪併罰,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則本案是否應函
請監獄重核假釋?
4.
發文日期:108.11.13
要  旨:
受刑人共犯三罪,其中兩罪合於數罪併罰,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0  月,並於 103  年 10 月 4  日發監執行,另一罪不合於數罪併罰,
於 104  年 4  月 2  日接續執行。嗣受刑人於 104  年 11 月 3  月准
予假釋出監,惟其未依規定時間內報到執行,於 105  年 2  月 4  日撤
銷假釋,並應執行殘刑 3  月 7  日,且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未著,
發布通緝,試問應如何計算通緝時效?
5.
發文日期:101.07.12
要  旨:
不合數罪併罰案件,有二以上徒刑接續執行,前案撒銷假釋殘刑(數罪併
罰)指揮書,於中華民國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日前執行完畢,翌日接
續執行後案徒刑。而後案徒刑指揮書執行完畢之日,則跨越該減刑條例施
行日後始屆滿。嗣前案撤銷假釋殘刑(數罪併罰)與後案徒刑,合併計算
其假釋期間,報法務部核准假釋出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執行保護管束
期間,適逢中華民國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問執行檢察官就假釋受保
護管束人,前案撒銷假釋殘刑(數罪併罰)部分,應否依該減刑條例第 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辦理假釋視為減刑及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聲請法
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何換發假釋視為減刑指揮書?
6.
發文日期:100.10.11
要  旨:
受刑人經法務部撤銷假釋後,法院始將另案所犯竊盜罪定應執行刑,則該
竊盜罪之刑期究應另外單獨執行或一併納入撤銷假釋後之殘刑合併計算殘
刑?
7.
發文日期:098.07.24
要  旨:
受保護管束人前犯三罪,於民國 96 年 4  月 1  日假釋出獄,倘於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聲請減刑,經法院裁准三罪均予減刑。試問:
檢察官應如何執行?如何換發指揮書?
8.
發文日期:098.03.10
要  旨:
被告犯肅清煙毒條例罪判刑,於假釋出監期間,另犯施用毒品罪及非法吸
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於指揮書執畢日期後,更犯施用毒品、非法吸
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盜匪等罪。經法院就其所犯前四罪,定應執行刑為
7 年 2  月,後四罪定應執行刑為 12 年。試問: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後,若法院裁定將前開部分之罪予以減刑,並定應執
行刑,指揮書應如何換發?
9.
發文日期:095.04.10
要  旨:
軍方函請借提執行殘刑 7  年 2  月 13 日,惟檢察官指揮執行之數罪併
罰案件中,輕罪僅各判處有期徒刑 4  月及 6  月,如同意借提,是否有
罹於時效 (5 年) 之虞?究應如何處理為當?
10.
發文日期:093.12.03
要  旨:
某甲先經軍事法院判決,諭知某甲強姦未遂,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
權五年。對於上官為脅迫,處有期徒刑五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十三年,
褫奪公權五年。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確定,送交軍事監獄執行。
嗣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假釋出獄。於假釋期間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
徒刑之宣告確定,經撤銷假釋。某甲於假釋期間復犯強盜、妨害性自主等
罪,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判處無期徒刑確定,由普通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中,軍事法院檢察署乃洽請同意先由軍事檢察官執行
上開撤銷假釋後之殘刑,普通法院檢察署應否同意?
11.
發文日期:085.09.00
要  旨:
受刑人執行無期徒刑,在假釋中更犯罪受無期徒刑之宣告,並撤銷前案無
期徒刑之假釋,二案無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之適用,應如何指揮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