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1:26

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7 條
1.
發文日期:086.07.27
要  旨:
某甲拾獲未簽名之信用卡一張後,隨便填寫某姓名,持以向商店購物,並
在刷卡帳單上偽簽該姓名,除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十七條第
一項之罪名外,某甲尚成立詐欺罪否?
2.
發文日期:086.00.00
要  旨:
某甲因酒後駕車經警舉發,為脫免處罰,竟假冒某乙之姓名在酒精測試單
偽簽某乙之姓名,某甲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或刑法
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3.
發文日期:084.00.00
要  旨:
某甲因違警事件,遭警帶至警局,甲以乙之姓名應訊,並於當天之裁決書
、訊問筆錄及翌日之訊問筆錄末頁簽乙之姓名,其多次偽造署押之行為,
究應論以連續犯抑單純一罪?
4.
發文日期:084.00.00
要  旨:
某甲係某公家機關之公務員,負責保管該公家機關之財產 (現款係以該公
家機關為戶名存於農會中) ,及保管該公家機關之官印、主管某乙之印章
,每次該公家機關須支用現金時,即由某甲填寫農會取款條,經該公家機
關主管某乙同意後,蓋用某甲保管中之官印、某乙之印章及某甲本人之印
章後,持向農會提領現金。嗣因某甲負債,無力清償,竟基於侵占之犯意
,未經主管某乙之同意,私自填寫農會取款條,並盜蓋其保管中之該公家
之官印、主管某乙之印章後,再蓋上其本人之印章,向農會提領現金新台
幣 (下同) 十萬後侵占入己,用以清償賭債。則某甲究觸犯何罪名?
5.
發文日期:080.09.07
要  旨:
張三於事先經李四之同意,由張三冒名頂替李四之罪行,進而偽簽李四之
署押於檢察官訊問筆錄上,張三除應負頂替罪外,應否另成立刑法第二百
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
6.
發文日期:075.09.00
要  旨:
某甲因犯竊盜未遂罪,為警查獲,因其另涉煙毒案件,為法院通緝中,恐
被警發現及圖脫卸刑責,竟冒其弟某乙之名義應訊,先後分別於警訊及偵
審中三度在訊問筆錄末尾上偽造某乙之署押,某甲究係犯偽造署押之連續
犯抑係單純一罪。
7.
發文日期:074.00.00
要  旨:
某甲駕駛汽車超速違規,遭交通警員取締,某甲為避免受罰,於警員填發
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偽署某乙之姓名
,問某甲應負何罪責?
8.
發文日期:070.00.00
要  旨:
某甲竊取他人之郵局存款簿及印章後,並在郵局提款單上儲存戶姓名欄偽
填存款人之姓名,填妥提款單後向郵局冒領存款,其在提款單儲存戶姓名
欄所偽填之存戶姓名,應否認為偽造署押,並宣告沒收。
9.
發文日期:070.00.00
要  旨:
某甲在餐廳酒後滋事,為管區警員帶回警局詢問其姓名、年籍、住所時,
在警員交付之紙條上偽簽乙之姓名,並註明其年齡、籍貫及住所等,使人
誤信係某乙在餐廳內滋事,並被記者揭發報端,請問某甲所為,是否成立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