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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3 條
1.
發文日期:094.12.14
要  旨:
政府採購法在民國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月8日生效後,
投票廠商間之單純陪標行為,固然得依照修正後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5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
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之規定,予以刑事處罰,然就執
行招標、開標或決標之公務員言,若其明知該等投標廠商間,有陪標情事
,卻仍製作開標紀錄等決標文件,而未依照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
第2項規定,為不予開標或不決標之決定 (該條第1項) 或撤銷決標、終
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該條第2項) 時,有無相應之刑事處罰規定?
2.
發文日期:087.01.14
要  旨:
某鄉鎮長與其所屬建設課人員共同以鄉鎮編列修建轄內道路之經費預算,
挪移作為修築相鄰鄉鎮境內之道路使用,應否負刑責抑或僅行政過失?
3.
發文日期:086.00.00
要  旨:
某甲在A地經營外燴外包店,於八十四年六月三日,出售便當供應某貿易
公司員工,在製造過程中,使食品染有腸炎弧菌及沙門氏桿菌病原,於供
應該日晚餐二十六人食用後,有二十四人產生嘔吐、腹瀉、發燒之食物中
毒症候,問某甲所為是否構成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之罪責?
4.
發文日期:085.09.26
要  旨:
被告張三、李四均為警員,明知王五意圖使梁二逃避刑事追訴,而出面頂
替,由張三製作筆錄,李四則告知王五應如何應訊,製作警訊筆錄,且中
途以電話詢問梁二經營電動玩具賭博經過各情,被告二人是否成立共犯刑
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5.
發文日期:085.00.00
要  旨:
被告張三、李四均為員,明知王五意圖使梁二逃避刑事追訴,而出面頂替
,由張三製作筆錄,李四則告知王五應如何應訊,製作警訊筆錄,且中途
以電話詢問梁二經營電動玩具賭博經過各情,被告二人是否成立共犯刑法
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6.
發文日期:084.00.00
要  旨:
司法警察於受理民眾報案時,為恐情節較重大的案件無法即時偵破,影響
績效,故意將報案內容扭曲,如受理報案是搶奪,故意記載竊盜,並以竊
盜罪陳報上級,員警應否負刑責?討論意見。
7.
發文日期:084.00.00
要  旨:
司法警察於受理民眾報案時,將案情隱匿不報亦未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文
書上,且未通報處理,應如何處斷?
8.
發文日期:079.11.00
要  旨:
某甲為縣政府工務局技士,負責工程發包事宜,明知其承辦之某工程設計
與原定之工程內容不符,仍據以簽擬發包,並呈由該局課長,局長批示,
經局長於審核時發覺上情,報請偵辦,問某甲應如何論處?
9.
發文日期:075.00.00
要  旨:
甲之土地為田地目,經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明知農牧用地,依法不得供
建築之用。惟為興建房屋乃央請主管公務員乙,准予核發建造執照。乙竟
准許,致甲得不法利益。是否與乙共犯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
款之圖利罪?
10.
發文日期:071.08.00
要  旨:
甲為某機關公務員,職掌核發員工在(離)職證明書工作,為業務上之方
便,經常備有蓋妥機關首長簽名印(橡皮印)之離職證明書。甲明知自己
尚未離職,竟在上述離職證明書空格上,填寫自己姓名,職稱及離職年月
日,未經首長判行,亦未蓋關防,逕行持往戶政所辦理職業變更登記,問
甲應負何種罪責?
11.
發文日期:071.02.00
要  旨:
服務於雲林縣虎尾鎮某機關之公務員某甲,在出差登記報告表上登載出差
地點為臺中市某機關洽辦公事,而某甲該日卻前往高雄市洽辦另一件公事
,實際上並未前往臺中市,而某甲在出差旅費報告表上亦以臺中市為出差
地點,申領往臺中市的旅費,問某甲有無刑責?
12.
發文日期:070.00.00
要  旨:
某行政機關發行公文如其內容含混籠統,且承辦人及該機關首長均明知該
公文之內容含混籠統,其結果對公眾或他人亦足以生損害,是否構成刑法
第二百十三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