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意圖使某乙受流氓之感訓處分,而捏造事實向警局檢舉某乙係流氓, 問某甲是否構成誣告罪嫌?
某甲以陳情書函寄地方法院檢察處,陳明他人之明罪事實,若經查無該犯 罪事實,某甲是否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某甲之房屋,因債務糾紛,經法院查封並點交給某乙,點交之時,某甲經 通知不到場,某甲屋內之物,經法院交某乙暫為保管,俟某甲領回,一日 某甲乘人不在時,將其物取回,並向法院告某乙侵占,某甲除犯刑法第一 百六十九條偽造證據誣告罪外,是否犯竊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