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分署就義務人之區分所有建物及基地專有部分之權利範圍全部、 建物共用部分之權利範圍 6/90 、基地權利範圍 125/10000 予以執行。 其中建物共用部分為地下室法定停車場,惟有五名區分所有權人僅有停車 位使用權狀,而無共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試問,得否將建物共用部分中 權利範圍 5/90 分為五標,各為 1/90 ,並限制應買資格為該五名無所有 權之區分所有權人,而與其他部分分離單獨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