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機關因課徵贈與稅事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由於贈與人已無財產 可供執行,稅捐機關遂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 定,向受贈人要求課徵贈與稅。稅捐機關認二者屬同一事件,故稅籍資料 並未更動,僅要求行政執行處將執行義務人變更為乙後繼續執行,試問稅 捐機關的行為是否合法?執行處又得否繼續執行?
移案機關在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前夕,已准許義務 人分期付款之申請。試問:則該執行名義已否成立?有無消滅或妨礙債權 人請求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