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所得稅法第 76 條之 1 的未分配盈餘強制歸戶,導致義務人滯欠綜合 所得稅,其財產經執行後,仍欠千萬元以上,又其於欠稅期間當選里長, 有關競選經費來源及數額,表示均屬他人贊助,行政執行分署以其競選經 費花費數十萬元,已構成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之 1 規定為由,即生活逾 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核發禁止其購買、租賃或使用單筆 2 千元以上消費 之禁止命令,經義務人聲明異議表示,競選經費之支出,非屬生活奢侈之 行為,故不應核發禁止命令,是否有理由?
移送機關如於遺產稅繳款書及移送書記載:「繼承人已依法為限定繼承, 本繳款書繼承人僅負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如有滯欠稅款,就遺 產範圍內為強制執行。」等文字。嗣執行時察覺已發現之遺產不足清償其 所負義務,惟經調查發現義務人之生活超過一般人通常程度,試問,此時 行政執行處得否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核發禁止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