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所犯殺人罪犯罪地在英、法兩國共管屬地「三托」島,依刑法第七條 前段規定,應適用刑法處罰。
被告係在外國籍輪船工作,並在國外逃亡,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及第七條 之規定,應無適用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款所定罪名論 處之餘地,原審竟論被告以違反政府依國家總動員法所發限制海員退職命 令之罪,顯屬判決適用法則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