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日期:106.09.11
要 旨:各機關應按收容對象身分類別,依其適用之矯正法令辦理喪亡或病危返家
探視事宜;又機關辦理羈押被告(含禁止接見通信)返家探視時,應先取
得承辦法官或檢察官同意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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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日期:089.04.06
要 旨:有關受刑人是否得依重大事故之規定,戒護外出參加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特種考試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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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日期:084.06.29
要 旨:受刑人因其父罹疾病,擬聲請准予戒護至醫院探視以盡孝道及參加政黨不
分區國大代表候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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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日期:076.12.01
要 旨:外役監受刑人入監後,遇有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亡之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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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日期:076.04.01
要 旨:第一則
偵查中羈押之刑事被告,其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亡,準用監獄行刑法申請
反家探視之規定
第二則
法院開庭時,審判長為維護法庭秩序,對於有妨害法庭執行職務或其他不
當行為之人,裁定處分拘留在二日以上者,得交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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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日期:07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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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日期:07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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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發文日期:071.02.25
要 旨:請釋示看守在押被告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亡時,可否準用監獄行刑法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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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發文日期:065.09.29
要 旨:「受刑人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亡時,得准在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
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已有明確規定,女受刑人之翁或婆喪亡時,不
在適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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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發文日期:064.01.13
要 旨:受刑人因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
定請求返家探視者,得由各監自行核辦,勿須報部核准。惟各監於辦理受
刑人返家奔喪回監後,仍應報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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