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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7 條
1.
發文日期:084.10.22
要  旨:
偵辦車禍案件,遇有因駕駛人為規避或減輕賠償責任,而故意將傷者撞死
之情形,應於起訴時,請求法院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情形予以從重量刑,
並具體求刑
2.
發文日期:083.01.11
要  旨:
辦理醫療保險詐欺及有關之貪瀆案件於起訴時,應請求法院對被告量處適
當之刑
3.
發文日期:082.12.29
要  旨:
檢察官就提起公訴之侵害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於起訴書內或蒞庭執行職
務時,應繼續妥為求刑之表示,對於犯罪情狀嚴重者,尤應請求法院從重
量刑
4.
發文日期:082.08.16
要  旨:
加強運用職權不起訴處分制度,以輕訟累
5.
發文日期:082.05.21
要  旨: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犯罪,嚴重破壞國家形象,檢察官應積極偵辦,並
於起訴或論告時請求法院從重科刑
6.
發文日期:081.05.04
要  旨:
為配合執行「八十二年度加強生活與革新計畫」,檢察官對逆倫、擄人勒
贖、走私、煙毒、職業性賭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及經濟
犯罪之案件,應依法妥速偵查,從嚴追訴,並於起訴或蒞庭論告時,向法
院從重具體求刑
7.
發文日期:079.11.28
要  旨:
基於檢察、保護、監所等業務之需要,現行戶籍登記中之「行職業」及「
教育程度」項目,本部認以不廢止為宜,其理由如次:
一  檢察業務方面:按執行檢察官辦理刑事執行案件,於決定是否准予易
    科罰金時,依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應審酌受刑人是否因身體、教
    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又按檢察官辦理刑事偵查案
    件,於決定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為職權不起訴處
    分時,應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包括犯人之生活狀況及智識
    程度等情形,故戶籍資料內有關行職業及教育程度之登載,對於檢察
    官處理業務甚有助益。
二  保護業務方面:從事有關犯罪問題之研究,常以「職業別及教育程度
    」事項做為主要背景資料,若予廢止,恐對於使用官方資料從事諸如
    犯罪區位之研究或其他相關研究之進行,產生不便。
三  監所業務方面:查各監、院、所對於人犯之處遇為編班施教及配業,
    均須依據教育程度及行職業而決定,故仍有予以保留之必要。
8.
發文日期:043.08.27
要  旨:
查刑法第五十七條科刑標準所列之犯罪情狀,雖各個案件難盡相同,但一
性質案件就比較相近之犯罪情況,自不無可由全體庭長推事會議確定一客
觀之科刑標準互資遵守,如顯有出入之情事,庭長亦可酌情勸導,以免發
生輕重懸殊之情事,又同一性質之案件如發生法律見解岐異之情形,亦可
由庭長建議院長隨時召開全體庭長推事會議共同檢討統一見解,以期共維
司法之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