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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9)法律字第 1717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11 月 28 日
要  旨:
基於檢察、保護、監所等業務之需要,現行戶籍登記中之「行職業」及「
教育程度」項目,本部認以不廢止為宜,其理由如次:
一  檢察業務方面:按執行檢察官辦理刑事執行案件,於決定是否准予易
    科罰金時,依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應審酌受刑人是否因身體、教
    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又按檢察官辦理刑事偵查案
    件,於決定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為職權不起訴處
    分時,應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包括犯人之生活狀況及智識
    程度等情形,故戶籍資料內有關行職業及教育程度之登載,對於檢察
    官處理業務甚有助益。
二  保護業務方面:從事有關犯罪問題之研究,常以「職業別及教育程度
    」事項做為主要背景資料,若予廢止,恐對於使用官方資料從事諸如
    犯罪區位之研究或其他相關研究之進行,產生不便。
三  監所業務方面:查各監、院、所對於人犯之處遇為編班施教及配業,
    均須依據教育程度及行職業而決定,故仍有予以保留之必要。
全文內容:基於檢察、保護、監所等業務之需要,現行戶籍登記中之「行職業」及「
          教育程度」項目,本部認以不廢止為宜,其理由如次:
          一  檢察業務方面:按執行檢察官辦理刑事執行案件,於決定是否准予易
              科罰金時,依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應審酌受刑人是否因身體、教
              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又按檢察官辦理刑事偵查案
              件,於決定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為職權不起訴處
              分時,應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包括犯人之生活狀況及智識
              程度等情形,故戶籍資料內有關行職業及教育程度之登載,對於檢察
              官處理業務甚有助益。
          二  保護業務方面:從事有關犯罪問題之研究,常以「職業別及教育程度
              」事項做為主要背景資料,若予廢止,恐對於使用官方資料從事諸如
              犯罪區位之研究或其他相關研究之進行,產生不便。
          三  監所業務方面:查各監、院、所對於人犯之處遇為編班施教及配業,
              均須依據教育程度及行職業而決定,故仍有予以保留之必要。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70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