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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5 條
1.
發文日期:108.07.09
要  旨:
司法警察機關進行刑事案件調查時,現場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他民眾,
並非遵守偵查不公開主體,渠等並無遵守偵查不公開義務;又被告、犯罪
嫌疑人或民眾在刑案調查現場錄音、錄影、或公開傳輸影音資料,目前似
無法律明文禁止,惟承辦案件司法警察機關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44  條
第 2  項、第 3  項、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建立封鎖線,禁止被告
、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進入刑事案件現場,或命其離開現場,以此方式隔
絕渠等錄音、錄影、公開傳輸影音資料之機會
2.
發文日期:101.09.13
要  旨:
民眾向司法警察人員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事件調查時,因涉及承辦人員
或其他在場人員之個人隱私權益,除有當事人允諾或法律明文規定者外,
其隱私權之保護與一般人並無二致,民眾得否自行錄音,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原則上應經在場人員之同意始得為之
3.
發文日期:087.12.28
要  旨:
關於違規停車遭拖吊之車輛,未依規定辦妥領車手續逕自駛離,是否屬妨
礙公權力範圍疑義
4.
發文日期:060.07.22
要  旨:
水利會職員執行業務,遭受強暴脅迫,應以妨害公務治罪
5.
發文日期:060.07.22
要  旨:
水利會職員執行業務,遭受強暴脅迫,應以妨害公務治罪
6.
發文日期:058.06.09
要  旨:
查台灣省政府交通處鐵路管理局業務係屬公營事業,其職員屬刑法上之公
務員,其在火車上執行車票之行為,屬於依法從事公務之行為,毫無疑義
,故前經本部於五十七年十二月六日以台五七令刑 (一) 字第七八二二號
令示台灣高等法院,以強暴脅迫妨害查票行為者,構成刑法上之妨害公務
罪。
7.
發文日期:053.09.19
要  旨:
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營事業機關,服務於該公司所屬某處糖廠之
職員,自應認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參照四一台特非二一號判例) 。車長
既係糖廠之職員,自具有刑法上公務員之身份,如以強暴或脅迫妨害其在
營業線列車上依法執行之職務,應成立妨害公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