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訂定集團內資訊分享政策與程序時,仍應符合洗錢防制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該分享政策及程序內容不包括「疑似犯同法第 11 條之罪或交易或犯同法第 11 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