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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98 條
1.
發文日期:101.11.21
要  旨:
修正前民法第 985、992、998  條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1  條等規定參
照,於 74 年民法修正施行前重婚,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訴請撤銷婚姻,
且結婚撤銷效力不溯及既往,非婚姻無效,又婚姻經撤銷後與同一人再結
婚時,仍須依法定要件辦理結婚後,始成立婚姻關係並辦理登記
2.
發文日期:100.11.14
要  旨:
參酌民法第 1055、1089 條等規定,未成年子女父母離婚後再婚,已辦理
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其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原則由父
母共同為之,嗣後父母第二次婚姻撤銷時,仍應由父母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