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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223 條
1.
發文日期:101.11.13
要  旨:
民法第 1223  條等規定參照,民法特留分規定目的係將遺產一部分保留
給近親家族,保障其生活必要,有社會政策考量,故如擬於宗教團體法草
案立法排除,是否影響宗教人士其遺族生活保障,進而造成社會照顧負擔
,容有討論空間
2.
發文日期:058.05.30
要  旨:
查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
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
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
按指印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張葉金德
死亡前所立處分遺產之代筆遺囑,如符合前開法條所定要件,當可依遺囑
內容辦理繼承或遺贈登記,似不以經法院公證為必要,惟依卷附戶籍謄本
所載,被繼承人尚有法定繼承人養女張足,該項遺囑所為遺產之處分,有
無違反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關於特留分之規定,則屬另一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