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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8)台函民決字第 41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8 年 05 月 30 日
要  旨:
查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
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
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
按指印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張葉金德
死亡前所立處分遺產之代筆遺囑,如符合前開法條所定要件,當可依遺囑
內容辦理繼承或遺贈登記,似不以經法院公證為必要,惟依卷附戶籍謄本
所載,被繼承人尚有法定繼承人養女張足,該項遺囑所為遺產之處分,有
無違反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關於特留分之規定,則屬另一問題
。
全文內容:查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
          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
          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
          按指印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張葉金德
          死亡前所立處分遺產之代筆遺囑,如符合前開法條所定要件,當可依遺囑
          內容辦理繼承或遺贈登記,似不以經法院公證為必要,惟依卷附戶籍謄本
          所載,被繼承人尚有法定繼承人養女張○,該項遺囑所為遺產之處分,有
          無違反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關於特留分之規定,則屬另一問題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93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