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人如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應先依客觀事實審認是否構成 相關法規所定得施以懲罰之要件,如認構成要件該當施以懲罰時,應於違 規行為及懲罰基準表所定範圍內行使裁量
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違規事件,應符合違規行為之構成要件,並注 意踐行相關法定程序,並檢附收容人違規行為勸導單範例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