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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30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2 日
要  旨:
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違規事件,應符合違規行為之構成要件,並注
意踐行相關法定程序,並檢附收容人違規行為勸導單範例供參
主    旨: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違規事件,應符合違規行為之構成要件,並注
          意踐行相關法定程序,請查照。
說    明:一、按「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第 3  條附表懲罰基準表第一項第
              (三)款第 1  目至第 6  目、第 13 目、第 14 目、同項第(四)
              款第 1  目至第 5  目規定,及「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第 3
              條附表懲罰基準表第一項第(三)款第 1  目至第 5  目、第 12 目
              、第 13 目、同項第(四)款第 1  目至第 5  目規定,收容人有違
              反應遵守事項,或妨害公共衛生及不當使用公共資源之違紀行為,經
              勸導而未改善者,得施以懲罰,合先敘明。
          二、所稱勸導,係指收容人有前揭違紀行為時,經機關依行狀或情節,具
              體指明其錯誤並予規勸開導方屬之,其經勸導後而仍未改善者,始符
              合施以懲罰之構成要件。至機關所為之宣導,如係就內部管理措施,
              針對全體收容人所為之宣傳倡導,尚難認符合前開法定構成要件。故
              機關於判斷要否辦理違規時,應注意違紀行為與具體勸導之時序,及
              實施勸導之方式。
          三、另為踐行相關法定程序,以及避免日後衍生爭議,機關實施勸導時應
              製作及保存相關文書證據,如以開立勸導單或製作勸導紀錄等方式,
              具體指明違規當事人及其違紀行為,並交付當事人簽名捺印。
          四、檢附收容人違規行為勸導單範例 1  份供參。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
          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