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所詢財團法人合併辦法第 9 條規定,存續法人概括承受消滅法人之 一切權利、義務之時間點,除有特殊因素外,縱因當事人先後遞狀致分案 時間有落差或有須補正等情形,均宜於同日辦理旨揭登記作業
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辦理合併,消滅法人既有不動產,由存續或新設法 人「概括承受」屬依法律規定取得不動產物權,與財團法人接受捐贈或依 捐助章程辦理不動產捐助之「意定移轉」有別,至土地稅法 28-1 條所稱 「捐贈」如何解釋適用,與概括承受消滅法人之土地,應否課徵土地徵值 稅,因涉稅捐徵收事宜,仍請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