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如於財團法人法施行時已符合第 2 條所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 人」,自應即依本法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相關規定辦理,如有與本 法規定不符者,應依本法第 67 條規定補正之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政府捐助(贈)基金之比率依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 認定基準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計算不符財團法人法第 2 條第 2 項規 定時,財團法人法第 68 條政府捐贈財產補足差額規定係作為政府編列預 算之依據,而是否接受捐贈並回復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仍取決於該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