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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5 條
1.
發文字號:
法務部 法檢決字第 0960038236 號
發文日期:
096.10.19
要 旨:
有關人在國外之通緝犯,如其欲返國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 依法務部函示,其可於返國入境前,先具狀向通緝機關表明將返國自動歸 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