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人在國外之通緝犯,如其欲返國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
依法務部函示,其可於返國入境前,先具狀向通緝機關表明將返國自動歸
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之意思
主 旨:關於人在國外之通緝犯,欲返國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如何辦理自動歸
案,以免於入境時即遭緝獲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6 年 9 月 28 日中律陸一字第 96340 號函。
二、依據中華民國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5 條之規定,經通緝者須於
9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始得依
該條例減刑。惟通緝犯係自動歸案亦或遭緝獲,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人在國外之通緝犯,欲返國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可於返
國入境前,先具狀向通緝機關表明將返國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
執行之意思,以杜爭議。
正 本: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
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本部
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