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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決字第 09600382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要  旨:
有關人在國外之通緝犯,如其欲返國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
依法務部函示,其可於返國入境前,先具狀向通緝機關表明將返國自動歸
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之意思 
主    旨:關於人在國外之通緝犯,欲返國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如何辦理自動歸
          案,以免於入境時即遭緝獲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6 年 9  月 28 日中律陸一字第 96340  號函。
          二、依據中華民國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5  條之規定,經通緝者須於
              9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始得依
              該條例減刑。惟通緝犯係自動歸案亦或遭緝獲,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人在國外之通緝犯,欲返國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可於返
              國入境前,先具狀向通緝機關表明將返國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
              執行之意思,以杜爭議。
正    本: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
          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本部
          檢察司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