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18 條、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規參照,警察機關 於偵查程序所保有路口監視器(警察機關建置)、民間監視(錄)器或行 車紀錄器錄影音資料,如已無偵查不公開規定適用,仍應回歸適用政府資 訊公開法,由警察機關於依職權審認確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存在者 ,或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必要者,應依申請提供或閱覽
行政程序法第 46、174 條等規定參照,因屬程序上權利,故雖無類似政 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規定, 惟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倘不服行政機關拒絕閱覽卷宗之決定者,得於對實 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
警察機關於偵查程序所保有之政府資訊得否公開或提供,視其有無「偵查 不公開」規定之適用,若無,則回歸政府資訊公開法,其事實認定上如無 該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事由存在,警察機關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 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應受理申請提供;至資訊申請人為外國人,則以其 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得依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