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如政府資訊內有部分資訊涉有該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若可將該部分資訊予以 區隔,施以防免揭露之處置,已足以達到保密效果者即可
政風(行政)查處案件當事人,可否申請提供案件全部卷宗資料,應由受 理申請機關本於權責審認是否具有法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如為 行政程序進行中案件,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則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 適用範疇;倘為業經歸檔管理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
關於各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之義務,且應依各種 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而偵查中之案件,應本於 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 ,相關資料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因此,未就檢察機關依該法審查第 1 0 條第 1 項第 1 款相關證明文件設有規範
關於戶政事務所應先釐清申請人欲查詢之資訊係由何政府機關作成或取得 之資料,方得受理民眾申請查詢有何戶政事務所洩漏其本人及家人相關資 料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