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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41 條
1.
發文日期:100.07.25
要  旨:
參照行政罰法第 1  條、第 36 條規、第 39 條等規定,走私進口農產品
如業經沒入處分,查緝機關將其移送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自得依權限或職權訂定業務處理方式之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