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 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該條但書所稱「按其情節」,則係指行為 人不知法規之可責性高低而言。有關民眾違反就業服務法受裁處時,是否 適用行政罰法第 8 條,應由貴府依具體個案予以審認及裁罰
巡防機關依職權執行案件偵辦及查緝時使用自用或租賃車輛執行勤務,倘 在交通法規解釋上已屬警備車或其他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範疇,則可適用 行政罰法第 11 條第 1 項予以不罰,如認非屬警備車或其他執行緊急任 務車輛,是否另設特別規定涉立法政策事項,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卓處
行政罰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如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查具體事實符合區域計 畫法第 21 條構成要件且無阻卻違法事由,因該條法定最低額為 6 萬元 ,亦無職權不處罰規定適用,主管機關僅得在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裁量處 罰,並無選擇以輔導、勸導等方式限期行為人改善而不予處罰之裁量權限
關於救護技術員及參與緊急醫療救護業務之相關人員,對於傳染病或疑似 傳染病病人之相關資料不得洩漏;但病人若感染屬法定傳染病之一者,基 於法律規定或防治需要時,則可例外提供,至於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 64 條等規定者,則應依行政罰法第 11 條之規定,由裁罰機關審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