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83 條
1.
發文日期:112.05.30
要  旨:
公益信託攸關公共利益,須經許可始能設立,並應接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之監督。因而公益信託名稱之使用,有加限制之必要,以杜冒用或其他不
法情事發生。財團法人若欲為公益信託事務,其受託之事項必以其章程或
登記之業務範圍內者為限,而與設立財團之目的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