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託攸關公共利益,須經許可始能設立,並應接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之監督。因而公益信託名稱之使用,有加限制之必要,以杜冒用或其他不 法情事發生。財團法人若欲為公益信託事務,其受託之事項必以其章程或 登記之業務範圍內者為限,而與設立財團之目的相符